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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办案透明度

———福建省漳浦县推行诉前交流制度
2000-11-21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今年1月29日,被告人王绵智在身上仅有1元人民币的情况下,以650元的价格从厦门雇一辆出租车回广东汕头。当车驶至国道324线漳浦路段时,因出租车司机对王绵智的言行产生怀疑,拦下一顺路出租车欲转载王,王执意不肯,司机转而要王预付500元车费,王即拔出一把改制的手枪(经鉴定有杀伤力),威胁出租车司机,早有防备的司机打开车门并向110报警。王见状下车逃窜,被闻讯赶来的巡警抓获,当场缴获改制手枪两把,子弹4发。关于本案,有关职能部门在定性上存在分歧,公安机关曾以该案属持枪抢劫进行宣传报道,社会影响很大。为妥善处理这个案件消除诉讼当事人的误解,化解社会矛盾,该院决定试行诉前交流制度,以从中吸取有益的观点,做出正确的判断。

所谓诉前交流制度,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期间,以交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侦查部门、审查逮捕部门及发案单位的意见,展开各方的证据材料,防止庭审被动,克服“暗箱操作”,减少分歧,达成共识,并综合各方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机制。漳浦县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139条、第140条的规定,在全国检察机关中率先实行诉前交流制度,通过这一有益探索,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月23日,漳浦检察院就此案召开了诉讼交流会,除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以及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部门承办人参加外,该县的人大、政法委和法工委也到会参加,在主持人的引导下,与会各方展示了其证据材料,围绕其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将事实、证据摆在亮处,把理由摆在明处,阐述其观点,促使承办人开阔思路,进行多角度的思考,避免了各承办人因对移送到案的材料先行审查和因信任自己的调查所得材料的证明力,而产生先入为主的不足,达到了客观公正。

在诉前交流会上,辩护人完全同意审查起诉承办人员的意见,而且侦查人员对检察机关将其原先认定的抢劫罪改为强迫交易罪心服口服。该院以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王绵智提起公诉,该县法院采纳全部指控意见,判处王绵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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